就业促进政策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企业)

补贴条件:当年招用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其单位本部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与期限:根据当年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小微企业

补贴条件: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与期限:根据当年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3、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

补贴对象: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本市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的条件是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通过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适时发布)。

补贴标准与期限: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4、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从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8%降至27%,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为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016年1-12月下降0.5个百分点,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失业保险费率再降0.5个百分点。

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全市自2016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自执行费率调整后,将原来的三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型调整划分为八类,实行差别基准费率。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市本级平均基准费率由调整前的1.21%下降至0.97%,浮动后实际执行费率由0.98%下降为0.83%。2017年7月1日起,浮动后实际执行费率由0.83%下降至0.78%。

5. 就业见习补贴。

来常就业见习的台湾青年大学生,符合常州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在见习期间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工伤保险和房租补贴。